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1204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板仓南路26号新长海广场3栋A座2202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路289号**时光苑三号栋14层1415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2)湘0104民初129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6194.66元(含执行费4722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26194.66元(含执行费472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