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诺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宁夏诺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宁0521民初3300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立达水暖汽配城4-3-406。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永安巷********室。 被告:宁夏诺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宁夏诺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丽园小区12-3-602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宁夏诺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诺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10日进行了调解。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宁夏诺华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508346.87元,逾期利息50707.60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起诉日,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共计559054.47元,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中宁县林业局将中宁县高速公路匝道及立交区绿化工程一标段发包给被告宁夏诺华公司,宁夏诺华公司将涉案工程全部转包给被告***。后***就涉案工程的泵房及室内供水机井、井内设备、连接管路等配套设备分包给原告。原告按约完成了相应工程,并经原中宁县林业局、工程监理部门对原告分包工程量予以确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下差508346.87元工程款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宁夏诺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工程款11万元,于2019年7月10日支付5万元,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6万元,如有一期未按约定支付,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3万元,原告就全款申请强制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69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