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企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中兴仓储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海企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505民初1729号
原告:河南中兴仓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郑振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荣,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江苏海企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林敏,职务:董事长。
原告河南中兴仓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企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中兴仓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兴仓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兴仓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97元,减半收取计4498.50元,由原告河南中兴仓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