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利信新型建筑模板有限公司

江苏利信新型建筑模板有限公司、青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5444号
原告:江苏利信新型建筑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陆立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花,江苏衡鼎(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李继国。
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
法定代表人:高志伟。
被告:陶云,男,197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江苏利信新型建筑模板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陶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利信新型建筑模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青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9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利信新型建筑模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9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毛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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