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82财保5号
申请人:***创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工业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MAEB44F。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炯,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泰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交通路31号**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PHLQ929。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创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泰交通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000元。申请人***创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担保予以提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创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交通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000元。
案件申请费1245元,由申请人***创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 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