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26民初406号
原告:**,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乌审旗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7830360928,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工会北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乌审旗广厦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乌审旗广厦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恺忆
书记员 王劲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