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626执异51号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松山路2号街坊世纪嘉园小区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0Q92195E。
法定代表人:张艳花。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817142919U。
负责人:张晶,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乌审旗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工会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7830360928。
法定代表人:杜治斌,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杜治斌,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苏月梅,女,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孟根格日勒,男,1963年7月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与被执行人乌审旗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杜治斌、苏月梅、***、孟根格日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乌法执字第1784号】中,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2015)乌法执字第1784号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于2017年12月8日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签署了编号为(内蒙20**年ST-EE002号)、(内蒙20**年ST-EE004号)《债权转让协议》,将包含乌审旗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不良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编号为内蒙古Y05200021-1《债权转让协议》,并于2021年8月18日在《内蒙古日报》刊登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将乌审旗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9户不良资产债权转让给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综上,现请求:将(2015)乌法执字第1784号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支行变更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查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诉被告乌审旗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杜治斌、苏月梅、***、孟根格日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乌商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一、被告乌审旗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本金1880万元及利息,于2015年10月15日前付清,利率按年利率10.1475%计算,从2015年10月9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为止。二、被告乌审旗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前偿还下欠2015年10月9日之前的利息187268.28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对被告***、孟根格日勒所有的五处位于乌审旗嘎鲁图镇五区工会北侧(房产证号:蒙房权证乌审旗字第1××6号、房屋他项权证号:蒙房他证乌审旗字第1××6号)、位于××镇××街××路北(房产证号:蒙房权证乌审旗字第1××9号、房屋他项权证号:蒙房他证乌审旗字第1××7号)、位于××镇××街××、鸿沁街南***商业楼-5号(房产证号:蒙房权证乌审旗字第1××1号、房屋他项权证号:蒙房他证乌审旗字第1××5号)、位于××镇××街××、鸿沁街南***商业楼-5号(房产证号:蒙房权证乌审旗字第1××6号、房屋他项权证号:蒙房他证乌审旗字第1××8号)、位于××镇××街××、鸿沁街南***商业楼-5号(房产证号:蒙房权证乌审旗字第1××4号、房屋他项权证号:蒙房他证乌审旗字第1××9号)的房屋拍卖、变卖价款后在上述价款本息及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杜治斌、苏月梅、***、孟根格日勒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5224.9元,减半收取67612.45元,由被告乌审旗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杜治斌、苏月梅、***、孟根格日勒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乌法执字第1784号。执行过程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于2017年12月8日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签署了编号为(内蒙20**年ST-EE002号)《债权转让协议》,将包含乌审旗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不良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并于2018年1月9日在《内蒙古日报》刊登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处置联合公告。2020年8月17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内蒙古Y05200021-1《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乌审旗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9户不良资产债权转让给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21年8月18日在《内蒙古日报》刊登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书面确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取得该笔债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签订编号为(内蒙20**年ST-EE002号)《债权转让协议》,将包含乌审旗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不良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并于2018年1月9日在《内蒙古日报》刊登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处置联合公告。2020年8月17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内蒙古Y05200021-1《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乌审旗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9户不良资产债权转让给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21年8月18日在《内蒙古日报》刊登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书面确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取得该笔债权。故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其为(2015)乌法执字第1784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乌法执字第1784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乌商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戴文会
审判员  杨德蕾
审判员  敖特根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海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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