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前旗城川镇人民政府、***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1-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民辖19号
原告:***前旗城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前旗城川镇。
法定代表人:热德那,该镇政府负责人。
被告一:***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嘎鲁图镇工会北侧。
法定代表人:杜治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二:***,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前旗城川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川镇政府)与被告***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前旗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
城川镇政府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广厦公司、***向城川镇政府返还支付的769127元工程款;2.本案诉讼费用由广厦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16日,城川镇政府与广厦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由杜治斌、***对接接收支付的工程款。2015年***前旗人民法院向城川镇政府送达扣划杨拴平挂靠***广厦建筑安
-2-
装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2017年1月17日,城川镇政府、***前旗人民法院执行局杨伊拉图、广厦公司、杨拴平等人达成如下会议纪要:城川镇政府向广厦公司支付工程款265万元,广厦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向法院支付78.8万元,用于处理杨拴平、杨生龙、康宝涉及诉讼案件的欠款,分配城川镇政府84.717万元用于处理承建城川镇政府工程农民工工资及杨拴平、杨生龙唐宝涉诉的欠款,剩余由广厦公司支配。2017年6月27日,原鄂前旗法院执行局局长杨伊拉图、广厦公司负责人杜治斌、杨拴平来到城川镇政府,与时任镇长布仁巴雅尔协商后,同意向杨生龙抵顶位于锦绣丽岛小区价值769127元房产一处,杜治斌与杨拴平均同意支付,并同意该款从实际施工人杨拴平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但上述工程款支付后,***前旗人民法院以城川镇政府未经法院同意,擅自将查封冻结的工程款支付为由,作出(2021)内0623执恢68号裁定书,裁定作出要求城川镇政府缴纳769127元工程款的裁定内容,并作出(2021)内0623执恢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城川镇政府帐户769127元,现该款已全部被***前旗人民法院扣划执行完毕,给付杨拴平的债权人郑彩霞。至此,按城川镇政府总计审计结算工程款15153227元,实际支付工程款15922354元,城川镇政府多支付工程款达769127元。
***前旗人民法院认为,为避免当事人对***前旗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中立性方面产生怀疑,故不能行使管辖权。
-3-
本院认为,为避免因案涉当事人的身份对案件的审理造成不必要的影响,使本案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本案不宜由***前旗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刚
审 判 员  罗月新
审 判 员  高宇柔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唐 婕
书 记 员  侯 璐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