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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民辖19号
原告:***前旗城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前旗城川镇。
法定代表人:热德那,该镇政府负责人。
被告一:***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嘎鲁图镇工会北侧。
法定代表人:杜治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二:***,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前旗城川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川镇政府)与被告***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前旗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
城川镇政府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广厦公司、***向城川镇政府返还支付的769127元工程款;2.本案诉讼费用由广厦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16日,城川镇政府与广厦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由杜治斌、***对接接收支付的工程款。2015年***前旗人民法院向城川镇政府送达扣划杨拴平挂靠***广厦建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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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2017年1月17日,城川镇政府、***前旗人民法院执行局杨伊拉图、广厦公司、杨拴平等人达成如下会议纪要:城川镇政府向广厦公司支付工程款265万元,广厦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向法院支付78.8万元,用于处理杨拴平、杨生龙、康宝涉及诉讼案件的欠款,分配城川镇政府84.717万元用于处理承建城川镇政府工程农民工工资及杨拴平、杨生龙唐宝涉诉的欠款,剩余由广厦公司支配。2017年6月27日,原鄂前旗法院执行局局长杨伊拉图、广厦公司负责人杜治斌、杨拴平来到城川镇政府,与时任镇长布仁巴雅尔协商后,同意向杨生龙抵顶位于锦绣丽岛小区价值769127元房产一处,杜治斌与杨拴平均同意支付,并同意该款从实际施工人杨拴平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但上述工程款支付后,***前旗人民法院以城川镇政府未经法院同意,擅自将查封冻结的工程款支付为由,作出(2021)内0623执恢68号裁定书,裁定作出要求城川镇政府缴纳769127元工程款的裁定内容,并作出(2021)内0623执恢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城川镇政府帐户769127元,现该款已全部被***前旗人民法院扣划执行完毕,给付杨拴平的债权人郑彩霞。至此,按城川镇政府总计审计结算工程款15153227元,实际支付工程款15922354元,城川镇政府多支付工程款达769127元。
***前旗人民法院认为,为避免当事人对***前旗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中立性方面产生怀疑,故不能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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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为避免因案涉当事人的身份对案件的审理造成不必要的影响,使本案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本案不宜由***前旗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刚
审 判 员 罗月新
审 判 员 高宇柔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唐 婕
书 记 员 侯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