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207民初2455号
原告:***,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卧龙湾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麻池镇新胜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头市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头市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包头市九原区麻池镇新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麻池镇新胜村。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第三人:乌审旗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工会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包头市卧龙湾农民专业合作社、包头市九原区麻池镇新胜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乌审旗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