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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626民初1902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5月22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9月4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乐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审旗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736138715A,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国税局对面。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乌审旗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7830360928,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工会北侧。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乌审旗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乌审旗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