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626民初1902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5月22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9月4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乐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审旗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736138715A,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国税局对面。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乌审旗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7830360928,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工会北侧。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乌审旗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乌审旗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