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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蒋步进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03民初2124号 原告: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镇新苑北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蒋步进,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原告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步进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故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蒋步进与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于2023年3月1日立案,案号为(2023)苏1003民初2120号,两案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法院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苏1003民初212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李 五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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