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鑫丰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鑫丰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奥能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8987号 申请人:南京市鑫丰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MA1XAU1F4K,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767号-1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江苏奥能锅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21CP3H30,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路9号8幢。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市鑫丰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奥能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奥能锅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8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1408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奥能锅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8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 书记员  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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