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博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博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沙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11执2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博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沙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青岛博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沙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11民初3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收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1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商业保险权益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1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向破产清算小组进行了申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1131893元,实际执行的标的额为0,未执行标的额为1131893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华波
审判员  秦 海
审判员  欧 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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