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智液压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海智液压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魁罡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3民初8385号
原告:青岛海智液压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仁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蕴宁
被告:青岛魁罡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叶**
原告青岛海智液压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魁罡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智液压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魁罡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2元,减半收取3031元,保全费2107元,两项共计5138元,由原告青岛海智液压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朋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赵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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