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三信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与青岛三信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1民初1512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2月29日生,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县。
委托代理人鹿勇,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三信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中云高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66741937E。
法定代表人王建,公司懂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耀宝,山东银河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高峰,山东银河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三信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汤龙江
审 判 员  盛 磊
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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