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三信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青岛三信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西林(青岛)煤气化研究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6025号 原告(反诉被告):青岛三信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66741937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银河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银河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西林(青岛)煤气化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昆仑山路东淮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99680836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里四区16号楼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46705162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三信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与被告西林(青岛)煤气化研究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北京***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青岛三信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71270元及利息;2、被告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业产品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气化炉配套设备,带款提货,合同额628670.2元,约定合同签订后付500000元,余款发货前付90%,剩余10%一年内付清,由被告承担运费。后被告西林(青岛)煤气化研究院有限公司柱子加高更改及部件追加、增加施工工具、由原告垫付运费致合同总额变更至931270元。原告依约交付了货物,被告累计付款560000元,尚欠货款371270元拒付。北京***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被告西林(青岛)煤气化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独资股东,为此依法起诉。 被告西林(青岛)煤气化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青岛三信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返还货款271224元及利息损失;2、反诉诉讼费、鉴定费由青岛三信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0日,双方签订《工业产品合同》,反诉原告已经支付货款560000元,但被反诉人提供的货物大量不合格,造成大量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的《工业产品合同》第六条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如有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建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经对本案合同双方进行询问,青岛三信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称,主合同货物是送到了***。西林(青岛)煤气化研究院有限公司称,本案合同建设方在***,业主为河北天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货物送到了***,在***建设使用。原、被告提交的“发货通知单”、《河北天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显示,本案主合同货物收货及结算单位为河北天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抚宁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工业产品合同》中约定由建设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根据双方***所提供证据,本案建设方所在地为河北省***市抚宁区,故本案应当由河北省***市抚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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