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执135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众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西镇鲁信路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937556165。
法定代表人姜吉朋,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政玉,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区东山路21-10-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2784008616X。
法定代表人潘俊楷,经理。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81民初10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9)鲁0281执1355号,执行标的6155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查询未反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不动产登记系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故无法采取拘留措施,本院依法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要求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其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李松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