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执恢98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富美达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东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孙红良。
被执行人:松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人民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虞小平。
原告苏州富美达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松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8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松日电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72865.00元,执行费993.00元。后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6月19日,本院依法恢复对松日电梯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宣告松日电梯有限公司破产,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85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章 伟
审 判 员 沈 平
审 判 员 吴龙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长河
书 记 员 贾春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