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兴成套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华兴成套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8执4072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华兴成套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马建兴,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无锡华兴成套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的(2020)沪0118民初7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令:一、被告上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华兴成套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费人民币51,318.40元;二、被告上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无锡华兴成套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51,318.4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2.90元,保全费533.10元,共计1,616元,由被告负担。届期,被告上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为此,权利人无锡华兴成套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上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华路XXX号XXX幢底楼厂房实地执行,但未找到被执行人。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等信息后,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将被执行人上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6月2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无锡华兴成套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表示目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时难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月华






审 判 员


沙袁媛






审 判 员


徐媛媛






书 记 员


张 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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