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兴成套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华兴成套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1财保126号
申请人:无锡华兴成套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常康路23。
法定代表人:马建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昪君、邓天弘,江苏谟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申请人无锡华兴成套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华兴成套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华兴成套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志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方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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