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鑫探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市鑫探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云南省有色地质局三0八队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623号
申请人:无锡市鑫探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136009557J,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长安社区友谊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钱振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嘉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省有色地质局三0八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4321215270,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金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肖述刚。
申请人无锡市鑫探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省有色地质局三0八队银行存款243126.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市鑫探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43126.3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鑫探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省有色地质局三0八队银行存款243126.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36元,由无锡市鑫探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程加干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莹
书 记 员 浦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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