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鑫探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市鑫探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省地矿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7707号
申请人:无锡市鑫探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136009557J,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长安社区友谊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钱振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省地矿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90413,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北路一段25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鑫探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地矿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鑫探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四川省地矿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893.2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省地矿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893.2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静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左月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