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鑫探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探实业有限公司与无锡***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203民初331号

原告无锡市锡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新区梅村锡达路**号。

法定代表人朱利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莫燮麟,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振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无锡***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长区红星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义杰。

原告无锡市锡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探公司)与被告无锡***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商务咨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锡探公司的代理人莫燮麟、钱振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风商务咨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锡探公司诉称:2015年1月,锡探公司与***风商务咨询公司协商,由***风商务咨询公司代锡探公司向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水文地质公司)追讨货款。后***风公司未能将追讨到的货款归还锡探公司,2015年7月24日,***风商务咨询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明确结欠锡探公司9万元,两个月之内付清。后***风商务咨询公司未归还欠款。现请求法院判令:1、***风商务咨询公司立即归还欠款9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风商务咨询公司承担。

被告***风商务咨询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4日,***风商务咨询公司向锡探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有***风商务咨询公司欠锡探公司90000元整,之前所欠合同作废,以此为准。***风商务咨询公司在两个月之内全部还清欠款,双方盖章后,此凭据生效。后***风商务咨询公司未归还欠款,锡探公司遂诉讼来院。

审理中,关于欠款经过,锡探公司向本院陈述:锡探公司与水文地质公司有业务往来,水文地质公司结欠锡探公司货款134824.97元。锡探公司与***风商务咨询公司协商,由***风商务咨询公司代锡探公司追讨货款,锡探公司支付佣金。后***风商务咨询公司追讨到了货款,但称已将该款用掉,经双方协商,***风商务咨询公司出具了欠条。

上述事实,有锡探公司提供的欠条、对账单、收条、追讨函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风商务咨询公司代锡探公司追讨货款,应将相应的货款返还给锡探公司。***风商务咨询公司出具了欠条,但未按约还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锡探公司要求***风商务咨询公司归还9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无锡***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归还无锡市锡探实业有限公司9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为1025元(已由锡探公司预交),由***风商务咨询公司负担。***风商务咨询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锡探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1103020129200024805)。

代理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思浔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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