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鑫探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探实业有限公司与无锡***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新区梅村锡达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朱利根,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莫燮麟,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振元,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南长区红星路8号-88。
法定代表人张义杰。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的(2016)苏0203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无锡***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归还无锡市锡探实业有限公司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为1025元(已由锡探公司预交),由***风商务咨询公司负担。***风商务咨询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锡探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现该案由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查询无锡市钱龙尊邸2105室财产后执行,经查,未发现上述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所有,因此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确切证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203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慕锡
审判员朱维青
代理审判员朱珏轶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沙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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