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鑫探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市鑫探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锡***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破申30号 申请人:无锡市鑫探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长安社区友谊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无锡***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红星路8号-88。 法定代表人:***。 执行过程中,经无锡市鑫探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探公司)同意,本院决定将无锡***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2年5月20日,本院对***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进行审查。***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风公司系于2014年5月12日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法定代表人、股东均为***,住所地为无锡市梁溪区红星路8号-88。 2016年3月4日,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南长法院)就原告无锡市锡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探公司)与被告***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苏0203民初331号民事判决,确认***风公司应归还锡探公司9万元。该判决生效后,***风公司未履行义务,锡探公司向原南长法院申请执行,后因原南长法院撤销,由新成立的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风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锡探公司的债权未获清偿。2020年3月19日,锡探公司变更名称为鑫探公司。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风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具有管辖权。***风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未清偿对鑫探公司负有的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本院征得鑫探公司同意后,将***风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无锡市鑫探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无锡***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汤 然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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