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执保1099号
申请人:无锡市鑫探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136009557J,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长安社区友谊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云南省××××队,地址云南省红河州。
法定代表人:肖××。
申请人无锡市鑫探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省××××队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市鑫探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省××××队银行存款243126.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鑫探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省××××队银行存款243126.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