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毛蔡元、某某等与丽水市莲都区交通运输局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02民初4581号
原告:毛蔡元,男,193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女,193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毛巧丽,女,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毛巧霞,女,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雷王薇、刘劲凯,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莲都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5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01002650488P。
法定代表人:章旭宇,局长。
被告: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西大道100号融侨中心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44157N。
法定代表人:白京生,董事长。
被告:衢州市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乐天路以南文锦路以东(1-0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32034775D。
法定代表人:舒庆国,执行董事。
被告:丽水市莲都区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5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25010542348494。
法定代表人:刘俊,局长。
被告:丽水市德迎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天宁工业区花场村4幢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8J73K3J。
法定代表人:林毅,执行董事。
被告:莲都区联城街道莲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联城街道莲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102ME0251230A。
负责人:庄剑波,村长。
原告毛蔡元、***、毛巧丽、毛巧霞和被告丽水市莲都区交通运输局、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衢州市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丽水市莲都区公路管理局、丽水市德迎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莲都区联城街道莲景村村民委员会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毛蔡元、***、毛巧丽、毛巧霞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三群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周苏琦
代书记员李恒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