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丽水市莲都区交通运输局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102民初4577号
原告:***,女,193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女,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女,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莲都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5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01002650488P。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西大道100号融侨中心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44157N。
法定代表人:白京生,董事长。
被告:衢州市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乐天路以南文锦路以东(1-0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32034775D。
法定代表人:舒庆国,执行董事。
被告:丽水市莲都区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5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25010542348494。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丽水市德迎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天宁工业区花场村4幢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8J73K3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莲都区联城街道莲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联城街道莲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102ME0251230A。
负责人:***,村长。
原告***、***、***和被告丽水市莲都区交通运输局、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衢州市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丽水市莲都区公路管理局、丽水市德迎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莲都区联城街道莲景村村民委员会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梁三群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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