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众博深冷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西南铝业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与无锡众博深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11民初1893号
原告:重庆西南铝业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街25号附3号7-9号。
法定代表人:惠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飞、施晨佳,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众博深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鸿翔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周博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西南铝业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铝业公司)与被告无锡众博深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南铝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晨佳,被告众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博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南铝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众博公司立即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0元。事实和理由:西南铝业公司与众博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因众博公司结欠西南铝业公司货款,双方于2018年5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众博公司于收到实际货款的增值税发票时支付441971.4元,逾期则需支付违约金20000元。但众博公司收到全部发票后仅支付货款400000元,尚余41971.4元未及时支付,现要求众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0000元。
众博公司辩称:众博公司已经将余款41971.4元支付完毕,虽有延期支付的情况,但众博公司在发票的签收件上有注明“将在2018年年底之前付清”,当时西南铝业公司也是同意的,故众博公司在2018年12月29日支付余款41971.4元,不能算是违约,不应该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西南铝业公司提交了和解协议1份、电子银行承兑汇票2份、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1份等证据;众博公司提交了付款凭证6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西南铝业公司长年向众博公司提供铝原材料,由因众博公司结欠西南铝业公司货款,双方于2018年5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第四条约定:众博公司实际以3123894.02元在扣除库存退货费用381922.62元后,合计2741971.4元结清所欠西南铝业公司的全部货款,其中441971.4元于收到实际货款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时支付,如延期支付该款项需向西南铝业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其余货款230万元于2018年5月28日以现金或6个月内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一次性支付。同日,众博公司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了230万元货款。2018年8月,众博公司收到西南铝业公司的发票。2018年10月25日及同年11月9日,众博公司分两次各支付货款20万元,合计400000元。2018年12月29日众博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1971.4元。
本院认为:众博公司与西南铝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众博公司提出有在发票的签收件上注明“将在2018年年底之前付清”,当时西南铝业公司也是同意的抗辩意见,未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西南铝业公司提交的诉状及证据,可以证明众博公司在接收增值税发票后已支付货款400000元,仅有41971.4元未支付,现西南铝业公司要求众博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违约金比例明显过高,本院参照双方约定的货款与违约金的比例酌情调整为2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无锡众博深冷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重庆西南铝业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元。
二、驳回重庆西南铝业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无锡众博深冷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重庆西南铝业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无锡众博深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纯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闵袁霖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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