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民终33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西南铝业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街25号附3号7-9号。
法定代表人:惠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晨佳,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众博深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鸿翔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周博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捷文,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重庆西南铝业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众博深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1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西南铝业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西南铝业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西南铝业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重庆西南铝业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 伟
审判员 张朴田
审判员 华敏洁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天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