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众博深冷工程有限公司

2360重庆西南铝业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与无锡众博深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1民初2360号之一
原告:重庆西南铝业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街25号附3号7-9号。
法定代表人:惠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飞,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晨佳,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无锡众博深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鸿翔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周博文。
原告重庆西南铝业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众博深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西南铝业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西南铝业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西南铝业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30元减半收取计3965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计8965元,由原告重庆西南铝业高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晓平
人民陪审员  夏建伟
人民陪审员  倪国平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妍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