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1民初2060号
原告:盐城龙品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陈海龙。
被告:久沛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飞。
被告: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刘锦兰。
原告盐城龙品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久沛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盐城龙品壹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盐城龙品壹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顾传飞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