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康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2036扬州康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斯普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012执2036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康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滨湖集镇北。
法定代表人:崔同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鹏,扬州市江都区高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斯普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都区宜陵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如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扬州康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斯普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扬州康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1012执203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樊中秋
审 判 员  刘敏亮
代理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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