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家园园林工艺品有限公司

8021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与宜兴市家园园林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82民初8021号
原告: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解放东路新奇商厦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3200007353303269。
负责人:王洪明,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山、祝凌翔,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兴市家园园林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查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087951641D。
法定代表人:周永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南方所)与被告宜兴市家园园林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园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史伟中独任审判,于2019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方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山、被告家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永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方所诉称:2018年3月15日,家园公司与南方所就民事调解代理事宜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双方一致约定:⑴南方所接受家园公司的委托,指派法律工作者唐山在其与付正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作为代理人参加民事调解;⑵家园公司支付南方所代理费用12000元,在2019年3月25曰前付清全部费用。2018年3月16日,家园公司在法律工作者唐山的代理下与付正友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在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的调解下达成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书》。期间,家园公司支付南方所代理费用6000元。对于剩余的6000元代理费用,南方所多次催要,家园公司至今未付。为此南方所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家园公司立即支付法律服务费6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被告家园公司辩称:尚欠法律服务费6000元金额是对的,但南方所答应的先行支付给伤者付正友的费用在结算时扣除,但实际并未扣除,且如要支付费用则南方所需要向家园公司开具1.2万元的发票。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5日南方所(乙方)与家园公司(甲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该委托代理合同载明: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代理收费事宜一致达成如下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唐山在甲方与付正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作为甲方参加民事调解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费定额收取1.2万元,乙方代甲方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不属于代理服务费用,甲方应当另行支付;甲方应预付乙方代理费定金6000元,应于2018年3月25日前付清全部费用等。2018年3月16日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出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书一份,该调解书载明:“申请人:付正友,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曹杰,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宜兴市家园园林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丁蜀镇查林村,法定代表人:周永喜,委托代理人:唐山,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申请人于2015年进被申请人单位务工,工种:花盆模型工。申请人于2017年9月23日上午6点40分许上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致右侧髋臼粉碎性骨折、骨盆粉碎性骨折,并经医治。现就给予申请人该伤一次性补助事宜,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自愿达成调解书如下: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该伤工伤补助人民币16.5万元整。二、支付办法:申请人前期已领现金5000元正,余额计16万元正于调解书签字后于2018年3月22日下午4时前付清。三、上述款项逾期不付清,由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人民币2万元整。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间劳动关系即日起依法解除。五、申请人承诺今后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劳动争议诉权。六、本调解书为当事人双方共同真实意愿表达,为终极性调解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双方签字,调解组织盖章,本书即具法律约束力,待上述款项履行支付完毕后,届时起,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方不得反悔或复诉,如有违约,由违约方负法律违约责任。七、本调解书一式五份,当事人双方签字生效后各执壹份,各方代理律师各壹份,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备案壹份。”上述调解书被申请人栏内由唐山签名并加盖了家园公司的公章。后因南方所向家园公司催要尚欠的6000元未果,为此南方所诉至本院要求解决。审理中,南方所向家园公司开具了1.2万元代理费的发票。
被告家园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2017年向付正友发放工资及生活费的发放表。经质证,南方所对证据的真实无异议,但是款项发放的时间发生于代理之前。
上述事实,有南方所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记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书、代理费发票,有家园公司提供的2017年向付正友发放工资及生活费的发放表,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南方所与家园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南方所接受委托后,已履行了相应义务,但家园公司未能按约及时支付代理费,从而引起本案纠纷,责任在家园公司。针对家园公司的抗辩意见,因家园公司提供证据即支付付正友工资、生活费的时间发生在南方所代理之前,故本院不予采纳。因委托代理合同未约定尚欠的代理费6000元的支付时间,故家园公司应支付尚欠南方所代理费6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7月4日起(即起诉之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南方所的超出上述范围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宜兴市家园园林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代理费6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7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宜兴市家园园林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宜兴市家园园林工艺品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宜兴市家园园林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审判员  史伟中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