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3民初73号
原告:***,女,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自强,濮阳市乐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被告:河南广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河南自贸试验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广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