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民初7179号
原告:***,男,199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都***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广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62号升龙国际商业广场A区*号楼****室。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41010358438927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广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