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3622号
原告:***,女,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顺堂,安阳市职工法律维权中心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安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安阳县水冶镇辅岩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172471116F。
法定代表人:宁全新,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安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平国良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