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5901号
原告:韩五只,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河南省安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阳县***辅岩路3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172471116F。
法定代表人:宁全新,职务:经理。
被告:河南元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原安阳县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0917453576。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殷都支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辅岩路15号2楼201-2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699987071Q。
负责人:**。
原告韩五只与被告**、河南省安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河南元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殷都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韩五只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五只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五只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韩五只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