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22民初5488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省安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辅岩路。
法定代表人宁全新,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安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王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安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