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3执6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怀宁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振宁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占某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观民二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怀宁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921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潮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