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怀宁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3执6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怀宁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振宁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占某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观民二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怀宁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921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潮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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