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怀宁县港澳台侨科教园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822民初1779号 原告:***,女,195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妹妹),女,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怀宁县港澳台侨科教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独秀大道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7736893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怀宁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振宁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153861127D。 法定代表人:占善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桥经济开发区钢材大市场B5栋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11698976151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怀宁县港澳台侨科教园有限责任公司、***、怀宁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怀宁县港澳台侨科教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怀宁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五被告支付拖欠劳动报酬243253.30元,并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受被告***聘请,在被告怀宁县港澳台侨科教园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地从事看场工作多年。2018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拖欠原告工资加上欠原告垫付的水电费共计为243253.30元。被告***出具欠据一份,被告怀宁县港澳台侨科教园有限责任公司在欠据上加盖公章。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至今未付。经原告了解,应由一、二两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工资款,支付给了三、四、五被告,这样造成对原告工资不能支付,而原告应当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求,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怀宁县港澳台侨科教园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辩称,1、对原告提出的欠工资是事实,我公司无力偿还,我公司所有的资产(包含土地和在建工程)价值1930万元,已于2017年12月28日安庆中院裁定抵债给第三、五被告和***三人了。我公司还有债务700万元,其中包括原告的工资款在内都没有着落。我个人已经超过70岁,失去劳动能力,无法支付原告的工资。请求法院依法判决。2、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无关,我个人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是失能人员,无力支付。我这个项目是招商项目,由上海客商投资,后因法院起诉上海人离开后,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独自承担,至今对案件判决的结果使我无法生存,已经向相关部门领导反映,至今无果。我至今流落街头,居无定所,今天利用这个机会也希望法院能为我伸***,我是有着40多年党龄的老党员,为了保障民工工资,请求法院判决解决。 怀宁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辩称,1、关于本案案由。从原告诉称的事实来看,原告受聘于被告***,为被告一提供看场工作,被告二出具欠据,被告一加盖公章。请法庭查明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之间的法律关系,如系雇佣关系,则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如系劳动关系,则本案案由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原告要求被告三支付劳动报酬(或劳务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原告与被告三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其次,被告一、二拖欠原告款项与被告三没有任何关联;第三、被告三没有收到被告一、被告二支付的所谓的“原告工资款”。综上,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三的起诉或者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三的诉讼请求。 ***辩称,我当时当法人代表的时候,工程已经在建了,我对这个工程比较熟悉,当时我们建筑公司在建的时候,当时是原告的姐姐(***)在看门,聘请她看门的是第一被告。后来原告接着她姐姐继续看门,在2012年的时候由于这个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导致这个工程建不下去了,后来经县政府调解,把农民工工资付清了,付的这一部分工资是第一被告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起完成的任务。但是第一被告忽视了原告的工资,后来工程停工以后,我们起诉到怀宁县人民法院,由于工程款幅度太大,超越了审级,到中院审理。这个案子从起诉到执行经历了8年之久。2017年12月底才把第一被告的财产执行给第三、五被告和***。其中第三被告占比55.7%,第五被告占比43%,***占比1.3%。2、原告实际上就是在那里看门,也很可怜水电都没有,住在工棚里。与第一被告结算后原告就一直在工地上等,等第一被告把钱给她。一直等到2021年元月份才回去过年。按照道理来讲,人是第一被告请的,欠条也是第一被告写的,我是很同情她,但是工资应该由第一被告支付。 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辩称,一、答辩人认为本案的案由应当为劳务合同纠纷,无论原告的聘请人是谁,其在退休之后接受聘请从事场地看管工作,其法律关系理应属于劳务关系。二、原告所称第一、二被告将工资款支付给了答辩人,并非事实,原告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理应承担举证不利责任。三、即便前期答辩人与第一、二被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于该债权已经过法院审理调解,其系合法债权,同时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告也仅应当就前期的劳务费向第一或第二被告主***。答辩人并非适格被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上半年开始,***受怀宁县港澳台侨科教园有限责任公司雇请在该公司建筑工地从事看场工作。2018年3月12日,***与怀宁县港澳台侨科教园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结算,怀宁县港澳台侨科教园有限责任公司向***出具欠据一张,欠据载明:“今欠到***在我公司看护工地多年工资(年工资叁万陆仟元)及其间垫付水电费合计金额人民币贰拾肆万叁仟贰佰伍拾叁元叁角整”。后经***多次催要,怀宁县港澳台侨科教园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拖延未付,***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虽未与怀宁县港澳台侨科教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但依据怀宁县港澳台侨科教园有限责任公司向***出具的欠据可以证实,原告与被告怀宁县港澳台侨科教园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本案的案由应变更为劳务合同关系。怀宁县港澳台侨科教园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供劳务后与***进行结算,并对所欠劳务报酬向***出具了没有约定付款期限的欠据,***据此有权随时要求怀宁县港澳台侨科教园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对***要求怀宁县港澳台侨科教园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劳务报酬款243253.3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怀宁县港澳台侨科教园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欠据并未约定逾期支付工资,应支付逾期利息,故***要求怀宁县港澳台侨科教园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与***、怀宁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诉求***、怀宁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案涉劳务报酬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怀宁县港澳台侨科教园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报酬243253.3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9元,减半收取计2475元,由被告怀宁县港澳台侨科教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