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怀宁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瑞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2民初577号之三 申请人:怀宁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振宁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153861127D。 法定代表人:占善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瑞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工业园独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092873393G。 法定代表人:**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家,男,195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福县。 第三人:****磁电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MA2TP205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宁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瑞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怀宁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冻结、查封,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已裁定财产保全。现被申请人安徽瑞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处尚有财政奖补资金91万元未支付,申请人要求本院裁定第三人不得对被申请人清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债务,有相关证据证实。因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要求,同时被申请人在第三人处有到期债权,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和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清偿债务,申请人申请第三人不得对被申请人清偿债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第三人****磁电产业园有限公司不得对被申请人安徽瑞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清偿债务,如第三人要求清偿,则由怀宁县人民法院提存90万元后继续实施清偿。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 敏 人民陪审员  余青海 人民陪审员  孙 耀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江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