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2民初577号之一
原告:怀宁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振宁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153861127D。
法定代表人:占善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安徽瑞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工业园独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092873393G。
法定代表人:**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家,男,195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福县。
被告:浙江嘉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道16号大街32号1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31059914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磁电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MA2TP205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怀宁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瑞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家、浙江嘉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磁电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怀宁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浙江嘉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磁电产业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属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宁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嘉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磁电产业园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吴 敏
人民陪审员 余青海
人民陪审员 孙 耀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江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