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怀宁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瑞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2民初577号之二 申请人:怀宁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振宁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153861127D。 法定代表人:占善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瑞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工业园独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092873393G。 法定代表人:**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家,男,195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福县。 被申请人:浙江嘉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道16号大街32号1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31059914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磁电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MA2TP205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怀宁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瑞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家、被告浙江嘉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磁电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2020)皖0822民初577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瑞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家、浙江嘉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磁电产业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其中查封、冻结****磁电产业园有限公司的财产以192万元为限)。怀宁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嘉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磁电产业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原告怀宁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嘉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磁电产业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撤诉,本院继续对浙江嘉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磁电产业园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已无法律依据,故对上述两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嘉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磁电产业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其中****磁电产业园有限公司的财产以192万元为限)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 敏 人民陪审员  余青海 人民陪审员  孙 耀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江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