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215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226号楷林国际18层。
被执行人周口天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水县一高南50米。
法定代表人张春玲。
被执行人孙玉田,男,汉族,1969年2月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张春玲,女,汉族,1968年2月2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口天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孙玉田、张春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14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215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 丽
审判员 王 千
审判员 李小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