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华鑫汽贸有限公司

周口市华鑫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623执1536号
申请执行人:周口市华鑫汽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757123272X。
住所地:商水县一高南500米。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1月6日生,住商水县。.
本院在执行周口市华鑫汽贸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8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8年11月5日、12月3日、12月26日、2019年2月14日先后四次向金融机构查询了***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了车辆登记;3.2018年12月13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4.2018年12月3日,依法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2019年3月13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2900元;6.2019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豫1623执15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周口市华鑫汽贸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XX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