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华鑫汽贸有限公司

***与山东金大丰机械有限公司、周口市华鑫汽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23民初277号
原告:路新庭,男,汉族,住商水县。
被告:山东金大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济宁市衮州区大禹北路北首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580410881T,法定代表人***。
被告:周口市华鑫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水县一高南500米,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陆新庭诉被告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陆新庭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