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宸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执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宸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示范区许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4QTD522。
法定代表人:王石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宾,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茹,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濮阳市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江汉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3443755Y。
法定代表人:翟在栓,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濮阳市城市管理局(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900MB0X94780U。
法定代表人:蔡洪峰,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宸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濮阳市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902民初4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河南宸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濮阳市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城市管理局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902执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志刚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白翠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袁婷婷
书记员张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