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11911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原告:***,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彦彬,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人民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900MB0X94780U。
负责人:蔡洪峰,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峰,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濮阳市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江汉路中段建委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3443755Y。
法定代表人:翟在栓,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占玲、孙贯玲,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濮阳市城市管理局、第三人濮阳市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林春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