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安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安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软件谷奇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执保401号
申请人:南京安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6825311907,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汽轮四村75幢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徐正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鼎,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682959496W,住所地洪泽县城湖滨花苑5号楼603室。
法定代表人:刘芹。
被申请人:南京软件**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057997921J,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622室。
法定代表人:黄焕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京安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软件**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安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软件**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1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安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软件**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1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佳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思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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